李某
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袁章宏
书记员: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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