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2552号
被告人李某雄,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汉族,大专文化,汽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零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雄饮酒后驾驶粤E52****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至***省道**KM+***M(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商场对开)时,被公安交警查获。
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告人李某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雄的供述;2. 书证;3. 物证;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 毅 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雄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33*******;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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