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玺。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平,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李某2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18日,原告李某1、李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
审判员:张娜娜
书记员: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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