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2,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男。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4,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5,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本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9年5月30日以对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有效性持有异议、欲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1、李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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