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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与李某3、陈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1,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2,女,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某,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张桥路XXX号。
  被告:李某4,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某5,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顾某某,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6,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陈某某、李某4、李某5、顾某某、李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李某1、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张桥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由李某1、李某2各分得四分之一征收补偿款1,252,178元。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为李阿金、陈秀英所有的私房,李阿金、陈秀英育有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5、李长平五个子女,其中李长平于1980年4月15日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李某3与陈某某系夫妻,李某4系二人之子;李某5与顾某某系夫妻,李6系二人之子。现系争房屋动迁,当事人就征收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30日,李某3、李某5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2套,分别为上海市彩虹湾三期6栋东单元XXXX室(设计面积74.93平方米,房屋总价3,162,046元,预计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上海市惠南民乐基地F02-02地块X栋东单元XXX室(设计面积77.60平方米,房屋总价1,145,286元,预计交房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目前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均未取得大产证。因征收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尚未实际取得的期房,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致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进行确权分割条件未成就,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1、李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燕

书记员:谢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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