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193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2,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3,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1,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毛某某,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苏2,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告苏某1、毛某某、苏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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