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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又名李买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郭帅(实习),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1二审中申请证人李某3到庭作证,李某3称本案字据系其书写,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李某1提供2018年3月9日的报警记录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字据不真实,李某2质证意见为该报警记录无法证明存在胁迫,李某1认可被上诉人李某2为李世先丧事履行了摔盆事宜,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1称其与李某2签订的关于李世先遗产问题处理意见的字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申请的证人李某3陈述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该协议内容中涉及李某2义务的部分已经实际履行,李某1要求撤销以上字据,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毛晓燕

书记员: 冯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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