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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2等与迟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1,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闵行区虹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2,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某3,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某4,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山区殷高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5,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XXX室。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某某,女,193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1、李2、李某3、李某4、李5与被告迟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某1、李2、李某3、李某4、李5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某1、李2、李某3、李某4、李5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2、李某3、李某4、李5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本案原告李某1、李2、李某3、李某4、李5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李璇,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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