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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顾某某与施某某、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4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某,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民,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丽,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1、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某、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1、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66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杨 俊
  法官助理  王梓焱

审判员:岑华春

书记员:江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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