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3,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4,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5,女,194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6,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7,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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