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李某3,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某,女,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4,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周某某、李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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