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200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谭淑菊(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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