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某某,女,1945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某2,男,1946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应某某,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毓蘅,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1与被告计某某、李某2、应某某、第三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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