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纯,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2,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1与被告钱某某、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继承的遗产为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拍卖后所得款项中属于被继承人李功香的922,000元。该款项现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由于案件审理需要,应依法对该款项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房屋拍卖款92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杨盈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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