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瑗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李某1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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