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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文与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树文,男,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62岁。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滴道区北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清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辉丽,女,系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树文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辉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李树文主张确认签约凭证无效,但其未举证证实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才可以主张违约金,故事实上原告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且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李树文解除合同,故原、被告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被告存在未实际开发楼房,逾期未交房等违约情形,从而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签约凭证中约定违约金为房款额每日3‰,定金10,000.00元,现原告李树文要求被告按照银行两年存款(100,000.00元)利率4.125%的四倍给付违约金45,375.00元,放弃定金条款。被告辩解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20,00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给付违约金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100,000.00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树文支付人民币120,000.00元整(含退还原告已付房款100,0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8.00元,由被告承担2,900.00元,由原告承担3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吴 明 代理审判员  代洪雨 代理审判员  孙 超

书记员: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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