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发,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俊恒,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孝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将位于台面、园子后两个地界的耕地承包给被告使用,每亩土地的承包费200元。被告共承包原告4亩地。但被告一直拖欠承包费至今。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让给案外人耕种,且被告私自在耕种地上取土,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耕种原告的土地4亩,判令被告支付自2000年至今承包费52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原告的诉求无任何法律依据。二、被告没有在原告手中接过任何土地,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承包合同事实。原告主张自己在台面有地的事实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实,否则该事实难以认定且依据土地法相关规定,其主张不应予以保护。被告紧邻在302省道北侧有开荒地一块,为被告方独立开荒,与原告无任何关系,此地北邻王同兴家地,此地从未取过土,原告所称的取土不是事实。被告在园子后种过1.95亩耕地,但是该地系被告在本村村民李中林手中承包的,和原告无直接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交过承包费,因为双方无合同关系,且该承包是在李中林取得原告承包权几年后才转包给被告的,被告只包了三年,至2010年已终止。2010年后至今仍由李中林承包耕种。承包费为256元/1.95亩,不是原告所说的每年200元/亩。原告所说用地四亩、将土地让给案外人耕种、私自取土均不是事实,原告主张的承包费、利息及赔偿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自2000年将台面2亩、园子后2亩地转包给被告耕种,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00元,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同、李某出庭作证并提供李中林、李秀云、王寺镇李八拨村委会名义的证明证实其主张。证人王某同证实“原、被告双方刚发生矛盾时,让我做中间人进行调解,2012年6月的一天,我去被告家协商,被告说若原告把坟起了就把地返还给原告”。证人李某证实“我家西有一块地与李某某的地挨着,李某某的地在我家地的南边,李某某的地有一亩多,后这块地由李某发种着”。李中林证明的内容“2010年我把李淑芬土地转包给李中发种(1.95亩计256元),2011年初二结账时,李中发没把款交李中林办理此事。李中林2012年4月5日”;李秀云证明的内容“我知道李某发承包了李某某园子后地2亩。在我们村每亩地承包费是二百元整。证明人李秀云2012年8月8日”。被告对李中林、李秀云的证明内容无异议。王寺镇李八拨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台面耕种地系原告李淑芬所有的事实。被告认可园子后耕种地为1.95亩,但被告主张该地系被告在本村村民李中林手中承包的,被告只包了三年,至2010年已终止,被告的该项主张与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相矛盾,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台面2亩耕种地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对台面的2亩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提供王寺镇李八拨村委会、王长信、李中文、李中林、李中贵、王寺镇李八拨、詹八拨邢八拨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主张。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00年至今承包费52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500元,原告无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张被告耕种了园子后耕地2亩,被告认可耕种其李中林转包的园子后1.95亩,原告提交的李中林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为1.95亩,故应认定园子后耕地为1.95亩。李中林证实在2010年将原告所有的园子后1.95亩转包给被告耕种,且被告承认耕种了李中林转包的该地,故原告依法享有园子后1.9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双方已经形成土地转包的事实,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包合同的期限,应视为不定期转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耕地。原告主张台面地2亩由被告耕种,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所举证亦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原告主张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00年至今承包费52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500元,原告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2013年春季农作物收获后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归还原告园子后1.9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勇
陪审员 杨方祥
陪审员 钟诚
书记员: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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