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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兴与周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根兴,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根发,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勇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根兴诉被告周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根兴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根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计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根兴承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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