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根发,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陈礼仪,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李睿,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尧。
被告上海新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苏菊弟。
委托代理人王俊联。
委托代理人范晓妲。
第三人上海大将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邱长信。
委托代理人鲁建华。
原告李根发、陈礼仪、李睿诉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泾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大将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根发、陈礼仪、李睿以诉讼请求已达成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发、陈礼仪、李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根发、陈礼仪、李睿共同负担。
审判员:汪霄云
书记员:符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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