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根祥,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总经理。
原告李根祥与被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根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根祥负担。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黄鼎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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