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根,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根与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桂根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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