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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根与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桂根,男,1947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根与被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路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李桂根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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