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花,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城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强。
原告李桂花与被告上海众城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众城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冯连芳
书记员:邓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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