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梅,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田育松,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敏华,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123弄紫薇园18号503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楼702室。
原告李梅与被告田育松、第三人任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
审判员:陆 淳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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