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梅芳,女。
委托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黄建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芳与被告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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