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祎
欧阳征荣
张金桥(河北高碑店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李某祎。
法定代理人李永良。
被告欧阳征荣。
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李某祎与被告欧阳征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房产楼顶建设阳台、围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建在原告楼顶的阳台及围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相应的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征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建在原告李某祎豪宇嘉园二期一号门店房产房顶的阳台及围栏;
二、驳回原告李某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房产楼顶建设阳台、围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建在原告楼顶的阳台及围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相应的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征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建在原告李某祎豪宇嘉园二期一号门店房产房顶的阳台及围栏;
二、驳回原告李某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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