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梦莹,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敬,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梦莹与被告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20年1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梦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李梦莹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冯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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