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梦莹与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梦莹,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敬,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梦莹与被告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20年1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梦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李梦莹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冯  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