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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森,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根,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徐展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孙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朱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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