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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叶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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