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叶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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