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森兴,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雁,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邦,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
被告:上海桃浦智创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慎。
原告李森兴诉被告陈文邦、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桃浦智创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森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计3941元,由原告李森兴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裘雪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