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楚峰与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楚峰,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婷,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杨,副总经理。
  原告李楚峰与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
  原告李楚峰诉称,2017年9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Max&Salad大开沙界-标准版本单店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特许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特许加盟商,使用被告“Max&Salad大开沙界”注册商标,并经被告评估同意,在武汉光谷K11B112-25-28号商铺开设加盟店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加盟费以及保证金。至2018年10月,因店铺商业环境始终未达到预期,原告店铺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后原告经慎重评估,决定停止营业。原告于2018年10月告知被告解除特许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多次与其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依据原被告签订的《Max&Salad大开沙界标准版本单店特许加盟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另,被告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虹口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于管辖问题已作出约定,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原告披露实际经营地位于杨浦区。另,本院已确认被告住所地位于虹口区。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关于本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王春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