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明,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林,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胡雯,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倪黛莉,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叶,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文珍,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娟(系刘军母亲),住同刘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明、杨林、胡雯、倪黛莉诉被告刘军、文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明、杨林、胡雯、倪黛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正明、杨林、胡雯、倪黛莉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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