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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营与邹秀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正营,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邹秀云,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蔡廷,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正营与被告邹秀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营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邹秀云的委托代理人蔡廷、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正营诉称:被告将原XX号内三户共用的天井搭建为居住用房,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和晾晒衣服,还使原告在天井里搭建房屋的门不能开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一村XXX号XXX室北墙外公共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邹秀云辩称:被告在XX号公共天井内房屋已搭建了二十多年,在这么长时间内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没有影响原告的通行和晾晒衣服。实际XX号三户在外面都有专门的晾衣杆,从没有在天井里晾晒过衣服。由于这次城管整治,原告房屋朝北的门被封闭了,原告要求从被告家这边通行,被告不同意,原告才起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分别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一村XXX号XXX室及3室的公房租赁人。该XX号内原被告与1室住户公用一个天井,多年前三户均在天井内搭建了房屋。中间留有一小块空地,被告在其房间的北墙上开了一扇门通向天井中搭建的房间。2018年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原被告所属物业管理部门以天井违章为由向被告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三户公用天井内搭建房屋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及日常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一村XXX号XXX室北墙外公共天井内搭建的房屋一间。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姚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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