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步生,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海,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李步生与被告李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步生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翟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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