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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殿军、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赵秀松,
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45184J。
法定代表人王宗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泰装饰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草市1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5880410W。
负责人孙立智,职务经理。
申请人孙瑞领与被申请人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泰装饰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依法将二被申请人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隆泰装饰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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