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剑英(河北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
陈某彬
陈某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女,河北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陈某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栋梁,男,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彬、陈某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凤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剑英,被告陈某怀,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被告陈某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被告陈某彬驾驶的冀B2X502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陈某怀,被告陈某彬系被告陈某怀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怀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由被告陈某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3830.83元(医疗费1233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李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7258.26元(护理费2918.75元+误工费13712.71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22626.8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47258.26元;原告李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5230.83元(13830.83元-10000元+鉴定费1400元),未超过2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5230.83元。原告李某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2X502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陈某怀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051元、现金750元,合计11801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2X5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人民币57258.2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人民币5230.83元,合计人民币62489.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李某返还被告陈某怀垫付款人民币118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被告陈某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被告陈某彬驾驶的冀B2X502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陈某怀,被告陈某彬系被告陈某怀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怀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由被告陈某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3830.83元(医疗费1233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李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7258.26元(护理费2918.75元+误工费13712.71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22626.8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47258.26元;原告李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5230.83元(13830.83元-10000元+鉴定费1400元),未超过2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5230.83元。原告李某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2X502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陈某怀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051元、现金750元,合计11801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2X5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人民币57258.2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事故损失人民币5230.83元,合计人民币62489.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李某返还被告陈某怀垫付款人民币118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怀承担。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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