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徐某某等与姚某、傅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李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瓅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姚晨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家琲,上海中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李蕾与被告姚某、被告傅某某、被告姚晨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李蕾及其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瓅卿,被告姚某、被告傅某某、被告姚晨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家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李蕾共同诉称:2017年11月14日原告发现家中靠近卫生间的南卧室的西墙上及卫生间的墙面遭水浸,起包、开裂,门框左侧亦遭水浸,横框滴水。原告马上联系402室,当时被告家中有人,说要出去旅游,承诺把水闸关闭,等其旅游后再处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去旅游。该日后水一直在漏,同年11月19日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上门检查后,发现是被告私接的水管漏水后顺墙流入原告家。但被告又说要出去旅游,物业公司就把水闸关掉,之后就不漏水了。现被告漏水造成原告卧室北墙、卫生间东墙受损,进卫生间及卧室的木制门框被水浸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1、因漏水造成的上海市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修复损失人民币8555.0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因漏水造成的上海市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门框的修复损失3720.59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被告傅某某、被告姚晨翔共同辩称:被告卫生间西侧扣板里的一根进水管有渗水现象,该管紧靠原告南面的隔墙。2017年11月14日原告来反映时,被告姚某要出去旅游,就把水闸关了,但其他被告不知道这件事又把水闸开了。2017年11月底,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的第二天,被告就修复了该水管。当时物业公司上门对原告家受损部位估价为1000元。被告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被告为原告修复再补偿500元,第二是物业公司帮原告修复再补偿500元,但原告均不同意。因此原告现主张的费用并非是修复费,而是新装修费用。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还未实施。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分别系上海市清涧路XXX弄XXX号XXX室及4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的房屋2001年装修。2017年11月被告402室卫生间因故漏水至原告302室,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8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书》,大致内容为:要求三被告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安排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原告修复房屋受损部位等。未果。2018年6月底,三原告自行修复了其大部分漏水受损部位后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卫生间与卧室及卫生间与走道的两垛隔墙需要修复。原告陈述:原告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反应,所以原告自行修复了。修复前被告上门看过,但没有确认过损失。物业公司为原告确认过损失,但没有估价。原告现修复了卧室北墙、卫生间靠近走道的那面墙,一共9.34平方米。原告现修复卫生间门框的费用是3720.59元,还有一间卧室的门框因原材料是白菊红菊花纹条的,没有买到。故还没有修复。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主要向本院提供2018年1月由原告书写的《漏水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下方由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三处盖章并写上“情况属实”字样。该情况说明上有:经检查,(原告)西侧卧室墙面被水浸湿,并有明显水从墙面上流出,水流处已经形成裂缝,水流渗进木质门框、木质门内。另外紧邻西侧卧室的卫生间墙壁。木质门框被水浸泡等内容。经质证,三被告对上述《漏水情况说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陈述:自己认可原告南面卧室房门顶部有漏水现象,卧室门框顶部发黑及卫生间东面隔墙外门边上有水痕,但卫生间门框没有异常现象。因此原告有8平方米左右需要修复。受损范围只是卧室墙面和卫生间走道墙面,原告在没有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维修,这是不公平合理的。现被告愿意赔偿1500元。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观点,主要向本院提供2019年3月5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案外人刘海清做的调查记录,被告陈述,刘海清是居委会书记,为确认被告卫生间漏水是事实,当时居委会和社区民警都到场,当时原告家房门有点关不上,物业维修人员上门估价1000元等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调查记录的真实性及刘海清的身份等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首先,被告房屋因故漏水至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受损,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提供的《漏水情况说明》虽由原告书写,但下面有相关物业部门的盖章确认。被告提供的对案外人的调查记录,属证人证言,刘海清未到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难以采信。现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卫生间与卧室、卫生间与走道的二垛共计9平方米左右的隔墙和原告卧室的门框受损,但被告不认可原告卫生间的门框受损。因原告卫生间的门在其卫生间与走道的隔墙上,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及上述《漏水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卫生间的门框确受损,需要修复;第三、至于赔偿的数额,因2018年6月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确认其漏水造成房屋损失的情况下,自行装修完毕。现原告提供的照片等不足以证明原告房屋的修复费用需8555.09元及卫生间的门框修复费需3720.59元。且当事人亦未申请对原告的卧室门框作评估,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院将根据原告房屋的原装修时间及本院认定的上述原告房屋的实际受损范围,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被告傅某某、被告姚晨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李蕾因漏水造成的房屋已修复的损失及门框的修复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