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壕,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贤,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进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陈朝晖。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某某市。
负责人:周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进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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