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年,男,195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周爱花,女,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李宏杰,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李卓奇,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被告:上海繁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年、周爱花、李宏杰、李卓奇与被告上海繁荣置业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年、周爱花、李宏杰、李卓奇与被告上海繁荣置业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孟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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