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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权与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永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贺立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寒江峪村39号,公司员工。

李永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所需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日,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就道路景观工程(建筑立面改造)签订协议一份。2012年4月24日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大港油田、国家邮政局培训中心楼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包工包料,价款按照工程竣工后审核部门审定的为准,原告垫资施工,工程款分期拨付,竣工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40万元。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该街道办事处尚欠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李永权与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办事处、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因工程肢解分包,有多名实际施工人,每名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在审计决算报告中没有分别审计,已经支付给原告多少工程款没有证据,还应扣除多少税费原告也不清楚,原告起诉只按照自己估算的欠款数字,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原告李永权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永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会

书记员: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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