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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永红,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杰,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大志,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巩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茹,女。
  原告李永红与被告闻大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李永红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红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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