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汝凤,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益龙(系李汝凤之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汝凤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佳老街管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汝凤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时提交了两段录音文件和前案的法庭记录,证明江桥老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认了侵权和李汝凤房屋受损的事实,且已与李汝凤谈判赔偿事宜,原审却对上述证据未予认定。李汝凤原审中要求法院调查损害报告,法院未予调查。其同时举证了大量房屋开裂、地面移动的照片等,一审法官也现场看见了上述情况,原审却认定李汝凤未举证,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且一二审庭审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江佳老街管理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诉讼中李汝凤均坚持其起诉的是“上海江桥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所称的赔偿协商也与江佳老街管理公司无关。李汝凤并未提供新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汝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汝凤以江佳老街管理公司的农贸市场房屋对其居住的104室房屋存在通风采光、噪音及墙体开裂等影响为由要求江佳老街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中,江佳老街管理公司提供了农贸市场完整合法的规划、建造和环保文件,证明农贸市场房屋建造时符合相应的设计和环保要求,李汝凤对此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农贸市场在与相邻方的通风、采光、噪音、沉降等问题上不符合国家规定,且与104室房屋现状具有因果关系。李汝凤所述前案的录音及法庭记录均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因此,李汝凤仅以农贸市场建造前后对104室房屋采光、通风等情况产生的差别,主张江佳老街管理公司的农贸市场房屋侵害其相邻权依据不足。经查,原审亦不存在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主要证据而未予调查、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综上,李汝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汝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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