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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江西济民可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1年3月24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越岭,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及其辩护人黄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江驾驶川A×××××号红旗轿车沿本市西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会馆北门附近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的行人杨鸣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李江驾车逃逸,后于同年3月24日向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投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杨鸣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重伤。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江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鸣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江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1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民事赔偿剩余部分另行诉讼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询问笔录、申请书;2、证人崔某、赵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江的供述及辩解;4、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比对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材料、法医学伤情鉴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被害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江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书记员: 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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