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江华,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湖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江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江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江华携带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客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市。当日12时03分许,行至思小高速勐养收费站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李江华随身携带的一个紫色行李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袋共计净重3220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22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江华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散件1页、光盘7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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