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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河、付美花等与耿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河,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原告:付美花,女,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原告:安志红,女,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原告:李亚如,女,汉族,2009年8月14日出生,学生,现住沽源县。
原告:李亚飞,女,汉族,2016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周梅英,系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海军,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竞升小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黎明,公司经理。

原告李河、付美花、安志红、李亚如、李亚飞与被告耿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梅英、被告耿海军委托代理人张成亮到庭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20时20分许,五原告亲属李海江驾驶摩托车沿沽源县西城北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倒车的被告耿海军驾驶的蒙H×××××普通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海江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沽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海江和耿海军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耿海军驾驶的蒙H×××××普通低速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耿海军为各原告垫付丧葬费26300元。
就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1000元,由于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告付美花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未满60周岁,且未向法庭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告安志红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等级为视力二级,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院根据视力××等级比例酌定其抚养年限为15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就原告起诉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523040元;
2、精神抚慰金30000元;
3、丧葬费26204.5元(52409元/年÷12个月×6个月=26204.5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325589元(李海江长女李亚如、父亲李河、妻子安志红、次女李亚飞四人11年:17587×11=193457元,李海江父亲李河、妻子安志红、次女李亚飞三人4年:17587×4=70348元,李海江父亲李河、次女李亚飞二人3年:17587×3=52761,父亲李河一人2年:9023×2÷2=9023元);
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100元(按3人7天计算);
6、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3200元(法庭酌定);
合计910133.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对于原告不足的损失800133.5元,因被告耿海军和李海江就次事故负对等责任,应承担50%责任,即赔偿400067元,除去被告耿海军为各原告垫付丧葬费26300元,还需支付373767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耿海军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067元,扣减已付26300元,还应支付373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李河、付美花、安志红、李亚如、李亚飞负担2550元,由被告耿海军负担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恒

书记员:武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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