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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单芳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治军,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芳会,男,1990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军与被告单芳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军在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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