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泽勋,男,汉族,1984年7月3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微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再审申请人李泽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微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满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泽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李泽勋向微满公司购买房屋签订购房定单、李泽勋支付微满公司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双方最终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以及微满公司退还李泽勋50万元的性质等事实未予查明。微满公司在退款备注中写明“退购房定金”,可以证明李泽勋向微满公司购买过房子。2.一审法院对李泽勋提供的证据4、5(即《申请》和《收条》)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又认为该两份证据上微满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无法核实而对证据没有采纳,二审法院对李泽勋就此提出的异议没有给予回应。一、二审法院要求李泽勋提供上述两份证据上签名的微满公司工作人员的具体身份,是对李泽勋的苛求,微满公司未到庭参加审理,视为其放弃抗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微满公司根本违约,一、二审法院未根据定金罚则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微满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李泽勋在申请书上亦写明将依法向微满公司索赔。至于购房定单、定金收据原件,系应微满公司要求退还,微满公司在收回上述原件后才退还李泽勋50万元。综上,李泽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微满公司向李泽勋转账50万元的用途记载为“退购房定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意向。现李泽勋要求微满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理由是买卖合同没有签约完成系微满公司原因导致,故根据双方之间购房定单的约定,微满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泽勋对于其上述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李泽勋提供的《申请》和《收条》系由李泽勋制作,《申请》和《收条》上虽显示有人签名,但签名潦草无法完全辨认签收人的名字。《申请》和《收条》上亦未加盖微满公司印章,无法确认签收人为微满公司工作人员,且签收人仅确认“收到”,不能以此认定对全部内容的认可。另外,李泽勋退还微满公司购房定单、定金收据原件以及微满公司退还李泽勋50万元购房定金的行为,亦不能排除存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故二审法院认为李泽勋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符合法律对证据审查认定的规定,李泽勋要求微满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泽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泽勋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贺 幸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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