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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华盗窃案起诉书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洋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组**号,住贵州省赫章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05时许,被告人李洋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资源梦想城云梦闲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051号机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58元。

2、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洋华窜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宿舍,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洋华的供述;

4、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20】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洋华的辨认及指认;

6、视听资料:李洋华作案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洋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洋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洋华有盗窃前科,本次犯罪系流窜作案,均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洋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洋华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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