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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北路。
法定代表人:姜世元,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官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丽金,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到庭、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官新、董丽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2017年12月1日起至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给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合计120000元;4、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赔偿原告11个月的工资计1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经被告招聘,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制浆车间主任一职,月工资10000元。原告工作以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之后一直治疗至今,但被告自2018年1月起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提出仲裁,仲裁院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现原告依法诉讼至法院。
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辩称,1.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被告诉请的与原告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不认同;4.原告诉称每月工资10000元,在企业生产中职工工资的发放是按照出勤天数、绩效考核等发工资,每个月实际所发放的工资并不是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原告诉请12个月工资,并没有提供12个月的出勤、绩效考核等相关证据。所以对原告诉请的每月10000元发放没有事实依据;5.原告诉称工作只有4个月,没有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凡是雇佣合同都有试用期6个月,原告工作期间没有超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就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与生产期间的工作工资不属于同类性质;6.因原告受伤住院,不存在欠发工资问题,所以也不存在赔偿问题。原告在陈述中说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告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工资,相互冲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11个月赔偿工资,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原告经被告招聘到被告处工作,并担任制浆车间主任一职,月工资10000元。2018年3月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2018年10月30日,原告到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求1、确认原告在2017年12月1日起至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给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合计120000元;4、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赔偿原告11个月的工资计110000元。2018年12月13日,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驳回了原告各项仲裁申请,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员工录用审批表、生产系统中层领导绩效考核目录、友谊热电集团四定明细表、被告为原告支付受伤住院医疗费电子回单及证人王加峰、孙得超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为制浆造纸工程师,任命的职务也为制浆车间主任,从原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受伤过程等均与被告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与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从原告提供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及友谊热电集团四定明细表中可以证明原告每月的工资为10000元,被告亦未对给付工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6日之间的工资2.2万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某某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与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6日之间的工资2.2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吉林省辽电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懿

书记员: 李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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