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光,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娟,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李海光诉被告聂娟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海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海光负担。
审判员 扈朝杰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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