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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海军,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世华,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李海军与被申请人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世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世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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